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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是民营企业,2010年招聘合同写的是工人,但2018年从事技术负责人工作,女职工可以按照55岁办理退休吗

合同纠纷辽宁 辽阳2024-11-24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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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公司用人规章制度总则 第一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附则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有限公司;员工是指×××××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3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5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一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如信息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2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3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4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5条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16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18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 第19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20条 员工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1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2)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4天。 (3)丧 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符合晚育的(23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22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指员工的基础工资。 第23条 员工的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规定计发。 第24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26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27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28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29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30条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第31条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超过医疗期,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第32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33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4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3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因绩效考核而减发的工资; (6)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6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37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38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39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40条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4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书面请假,不得无故旷工,15日以下(包括15日)的请假由该员工的部门经理或主管决定,15日以上的,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报总经理批准;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自己不能及时请假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42条 员工应遵守如下辞职制度: (1)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三日通知; (2)员工辞职由总经理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43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43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44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45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46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7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扣发绩效工资、辞退四种。 第48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根据规定扣发绩效工资;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一个季度内超过9次、一年内超过32次的,视为经常迟到或早退。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7)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按照规定扣发绩效工资;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0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日以上(包括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日以上(包括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6)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拘留、批捕等);(7)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1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八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52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3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4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5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6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57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8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59条 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60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1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62条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63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 2年。 原问题:《现在的民营企业应该怎样制定用人制度》
    回复于 2022-11-24 0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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