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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翌鹏经贸有限公司起诉烟台四林商贸有限公司立案了没有

经济纠纷山东 烟台2024-11-2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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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开全部  1、林某从报纸上看到了某商场即将开业的广告,广告宣称奥克斯X88型手机开业特价98元,出机不限量等内容,并在报纸非常明显的位置放有该款手机的图片和价格。林某在开业当天一大早,商场还未开始营业的时候就等候在门口,营业开始时第一个来到柜台,提出要购买广告手机,但被告知此款手机已售完,交涉无果。后林某持广告到某法律服务所要求委托该所对商场出售广告手机的经过进行现场见证,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完成见证并出具《法律见证书》。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商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证费、交通费。请问该广告是否构成要约,林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商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林某要求赔偿公证费的诉求不应支持。  原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该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场发布的特价手机广告,对所销售手机的时间、地点、规格和价款等内容表述清楚、具体,其要约意思表示明确,故林某前往购机,商场应当履约。因商场未向林某提供此款特价手机,致使双方的买卖合同不能成立,商场的拒售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林某请求的交通费损失,应予以支持。同时,林某的法律见证公证行为,并非订立合同时所必要的法定环节,因此,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清源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和恒兴百货公司作为竞争对手,具有共同的经营范围。1996年3月7日,为了吸引顾客,争夺市场,恒兴百货公司决定以有奖销售的方式促销。其有奖销售方式一推出,就吸引了大批顾客,其中还包括一部分原本属于清源公司的顾客。作为应对措施,清源公司公司董事长肖某于1996年3月24日召开紧急董事会,并决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具体办法及奖项如下:凡一日内在本公司购物满80元者,皆可获赠奖券一张,本次有奖销售设特等奖1名,奖价值48000元小汽车一辆,一等奖3名,奖价值4000元彩电一台,二等奖10名,奖价值1000元洗衣机一台,另外还有三、四、五、六等奖。与此同时,公司还展开了强大的宣传攻势,在清源公司的对外广播中,公司称:本公司所设奖项皆由消费者公平竞争,而不像本市有的公司,虽然设奖,但公司内部职工知道一、二等奖的设置,实际上一、二等奖已由公司自己人摸去,如此欺骗、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实该谴责,务请广大消费者今后不要上当。许多消费者据次认定广播中所称的公司为恒兴公司。恒兴公司遂以清源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后确认,在清源公司进行有奖销售之前,只有恒兴公司一家进行过有奖销售,且两公司相距甚近,更易使消费者相信“欺骗、坑害消费者”的公司为恒兴公司,恒兴公司的一、二等奖是普通消费者所中。由于清源公司的虚假宣传,已使恒兴公司的商业信誉受到了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又有消费者反映清源公司的自行车不能骑,质量有严重问题,且特等奖被公司职工赵某买下的4张奖券所买中。有关有奖销售的问题,工商局经调查发现,公司职工赵某实为代公司买下了一等奖,而公司所设四等奖中的自行车实为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问题:  1. 清源公司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什么?  2. 清源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答1、清源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清源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原问题:《急需两个有关经济法的案例及分析,分析写出谁是主体客体内容即可》
    回复于 2022-11-24 00: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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