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被迫辞职
劳动争议江苏 南通2024-11-21 11:00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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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展开全部1、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三十八条情形,劳动者书面通知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可,不算自离;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三十八条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原问题:《在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期间被迫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这算不算自动离职,公司要不要给予经济赔偿。》回复于 2022-10-29 14: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