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询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问题
劳动争议安徽 安庆2024-11-21 15:52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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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您被婉言开除提法属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按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补偿法律依据为本法第46条相关规定,补偿标准按本法第47条相关规定“每满1年(6个月以上可算1年)补偿1个月本人工资,6个月以下补偿半月工资”。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至今未超过1年时效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属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促裁给付补偿;超过1年未超2年诉讼时效的,可向属地管辖权法院起诉追偿。走以上程序都需提供在此工作期间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劳动合同书、银行代发工资凭条等(提供1项就行,但还是越多越好) 致于您所述的4000多元补助款,也可走以上所列的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追偿程序,口头约定的证据有点难取,可采用人证,即3个或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书面证材料可算证据,但对方主张异议时得出庭接受质证;有条件最好选用视听资料证据,如找到老板与之说明补助的过程或事实,其口头认可并说明给付期的,此谈话录音可作证据(用具录音功能手机与之通话并录音也可以)。 参考:(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原问题:《企业拖欠员工工资问题》回复于 2022-10-28 02: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