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既不看也不质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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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四)被告不到庭质证,对欠条仍能作出认定。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据上文所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但对原告证据不置可否,尚且能够认定原告证据的效力,举轻以明重,现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当然更能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不持异议,进而认定原告证据。当然不能认为原告说什么就认定什么,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尽可能充分地审查与判断。首先要求原告证据能表明主要事实。一般情况下,持有某人书写的欠条,就能表明某人欠款的事实,即欠条能够表明主要事实。第二根据现有全部证据材料,能够认定原告证据没有违背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的证据原则。比如原告所提供欠条的关键内容有涂改或伪造痕迹,就不能认定该欠条没有违背证据真实性原则。这种情况下,即便被告不到庭对欠条提出异议,也不能认定欠条具有证据效力。在被告不到庭质证的情况下,法庭对原告证据尽可能地审查判断,是对被告权益的维护,这表明不到庭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意谓权利不受到保护。一般情况下,被告不到庭,诉讼后果对被告不利,但这不是对被告不到庭的惩罚,而是因不到庭致法庭无法进行充分保护的后果。 (五)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质证,与经直接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质证,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公告送达是法定送达方式之一种,应当与直接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现实问题是,公告送达的实际送达效果很不好。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和张贴公告两种。张贴公告影响范围很小,基本无公告作用,现在已很少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又有在省级报纸和国家级报纸之分,主要是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主办的报纸,总的来讲,这些报纸发行量不大,读者范围小且读者人群固定,从调查情况看,极少有读者去浏览法院公告,基本无人专门去阅读公告以确定是否有法院向自己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所以公告送达的实际效果极差。受送达人几乎看不到公告,不知道自己被法院传唤开庭,当然也就不会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庭。他们不参加开庭与被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的被告不到庭在主观方面有本质不同,直接送达的被告明知自己被要求参加开庭而不到庭,表明他准备接受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而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被告根本不知道自己被传唤参加开庭,当然谈不上愿意承受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所以从实质判断角度讲,不应当让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被告承担不到庭参加诉讼招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就认证而言,不能因为被告不到庭对原告证据提出异议而认定原告的证据。但这种判断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法律并没有规定其效力与直接送达有不同。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可以说是在无法以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情况下的权宜之计,是对司法效率与公正以及原、被告利益进行衡量之后的立法选择,不能因实际操作效果差而贬低它的法律制度效力,至于因此导致对具体当事人的不公平只能认为是一种法制代价,而且这种代价由该当事人自己承担。本案原告提供欠条为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应当认为被告对欠条未提出异议,认定欠条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原告的主张成立,判决被告还款。 原问题:《被告不到庭质证 欠条如何认定(2)》回复于 2022-12-25 06: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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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开庭时,证据质证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质证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如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在一审质证中,被告认可原告证据真实性,可是法官还是判原告败诉,为什么
被告不服应该提出证据支持自己想主张,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服还没有证据,法官会根据证据链作出判决。可以提出鉴定,法院不同意真的没辙。看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找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向司法局投诉,另行解决。鉴定意见是为法官提供证据的依据,一般被告提出的证据法院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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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并非只要提出就要重新鉴定,而是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如果法院认为被告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定理由。驳回了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相关法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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