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功担保纠纷案的律师吗
经济纠纷江西 南昌2024-11-2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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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律师港湾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将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共同诉讼.而通过在判决中明确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这样规定,既可做到保证诉讼效率,又能有效防止对一般保证人造成损害。 原问题:《向上海债务纠纷律师咨询,除债务人之外有抵押担保,能将抵押担保人一起起诉吗?》回复于 2022-12-25 02:3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