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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有其他

合同纠纷湖南 长沙2025-01-30 11:11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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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一是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起变化。《规定》则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纳入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将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落到实处。二是高利转贷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标准起变化。即在上述客观事实存在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是保证人身份判定标准起变化。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四是涉及非典型性担保合同审理思路起变化。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出借人直接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拒绝变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五是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起变化。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此外,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是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担保人责任认定起变化。在“点对点”的每一个借贷关系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出借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合同法》第52条、《规定》第14条的无效事由,则应当从程序与实体方面对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加以保护。 原问题:《国家对民间借贷公司是怎么规定的,除了利息还有其他》
    回复于 2022-10-31 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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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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