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什么法律风险
公司法务广东 深圳2025-01-18 23:42
律师回复
-
月帮助201720人从法理上分析,公司和股东均为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二者在人员、资产、责任等方面相互对立,不得混同,股东不得以其股东身份随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国家、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以各种方式从公司抽取资金的行为。虽然法定注册资本制改认缴注册资本制以后抽逃出资将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但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得因股东的不当行为受损害,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在支付股息、红利后,股东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部分投资者为了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就希望通过借款的方式变相发放股息、红利。但是税务机关不会认可这种操作方式的,因为税法上有个实质课税原则。因此,为防止个人投资者以借款之名掩盖分配利润之实,财税〔2003〕158号规定股东在一个纳税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向所投资的公司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原问题:《股东借款有哪些税务法律风险》回复于 2022-10-31 23: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