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离婚彩礼纠纷
婚姻家庭山东 菏泽2024-11-2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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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以下是法律依据,参考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一个分界点,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结婚登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即按同居关系处理。简言之,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生活,即使具备法定结婚要件而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因为同居,也没有小孩,还因为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所以算不上“事实婚姻”。新婚姻法以后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现在分手的话,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由于两人感情不合,于是女方提出离婚,不够成骗婚。财产分割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原问题:《结婚未领结婚证,离婚的婚姻财产【彩礼】纠纷》回复于 2022-11-20 10: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