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徐某某入职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1年春节期间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前放假4天。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7日解除。后双方因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争议,徐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提前放假的4天已折抵了徐某某未休年休假,不应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春节提前放假部分应折抵年休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放假前有向职工明确相关假期将用于折抵未休年休假,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仲裁委对徐某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企业存在哪些风险?
合同纠纷海南 三亚2024-11-21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