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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不能成为撤销判决的对象,在其违法时只能适用确认判决是什么意思?有没有相关知识点

房产纠纷云南 临沧2024-09-28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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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在海关行政诉讼中,判决可以分为维持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强制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即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具体行政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适用不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也没有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情况;符合法定程序,即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步骤、顺序、方式、时限等均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维持。 对于海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海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海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后将会给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被告未履行某种法定职责,但再判决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适用确认判决,这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海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司法机关纠正海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可以分为全部撤销、部分撤销以及撤销后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下列违法情形的,应适用撤销判决,一是主要证据不足,也就是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二是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通常表现为海关对事实的定性错误,对法律、行政法规适用范围或者效力的把握错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原意、本质含义或者法律精神理解、解释错误或者片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即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程序。四是超越职权,即海关行使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该机关的权力,对属于该机关职权范围外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限度等情况。五是滥用职权,即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权限范围内,但海关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职权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撤销海关的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意味着被海关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就是合法的。海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还是可以而且应当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再次进行处理。如果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海关能否及时再次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关系影响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海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海关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能再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除非原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于程序违法而被判决撤销的。 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但是此种判决只限于海关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对于海关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 对于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属于履行判决。但是如果再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但是后者一般适用于对程序事项较为简单而且必须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如延期审理、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可否进行审理等。 在海关行政诉讼中,裁定按照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受理的裁定、停止执行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和决定再审的裁定等。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就裁定的时间效力看,裁定是区分为可以上诉和不可以上诉的,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如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异议裁定;但对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终结诉讼裁定、中止诉讼裁定、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裁定、准许撤诉裁定、补证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的裁定等。 在海关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还有一种法律文书,即决定,也就是人民法院为保证海关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司法意思表示。决定主要包括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对妨害海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这种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立即付诸执行。 原问题:《关于裁决,裁定,决定的适用对象?》
    回复于 2022-12-14 1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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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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