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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财产分割

婚姻家庭安徽 宣城2024-11-21 21:21

律师回复

  • 崔常山律师
    月帮助39231
    专业办理抚养权抚养费纠纷案件
    回复于 2022-11-17 08:36:04 咨询他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该案例涉及的是双方离婚后关于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一,财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可以平均分割: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孩子抚养权的诉讼争议,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双方离婚后,作为孩子的父母都对孩子的法定监护权,这种权利不会因为双方离婚而改变。  另外,法院关于孩子抚养权判决的原则就是对孩子有利,如生活条件,抚养能力等。以下是相关依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原问题:《离婚抚养权及财产分割》
    回复于 2022-11-16 21: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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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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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3 13: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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