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违规担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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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物权法的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的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抵押仍然适用。即使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那也只是在同等条件下,在此题中,王某与信用社合意35万元,张某只愿意出30万元,并非同等条件,因此,张某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不能以30万元购买房子但可主张租赁合同仍然对信用社有效。 2、乙公司行使的是建筑物优先权。但行使优先权的范围只能是与所欠数额相当。本案中一个是5亿元,一个是8000万元,乙公司有滥用优先权之嫌。应当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是以2、3号楼进行拍卖的话,该优先权先于建设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原问题:《关于担保法案例。》回复于 2022-11-19 18: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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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担保公司违规
先报警备案,因为对方可能涉嫌诈骗。另外关于合同,请对方提供,如果对方提供不出或属于伪造的合同,就证实了诈骗行为。根据上述过程取得的资料,再决定是否去法院申请赔偿损失等事项。 原问题:《我的车被担保公司扣押了》你好,银行违规放贷,担保合同是否无效
答复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是实际用款人。在出现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影响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变。 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未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违规放款,违规放款,
补充:此事情肯定找不到银行的麻烦。银行的贷款合同不知道你看过吗?自己没有什么责任的。你是认为没有合适清楚,但当时您提交的资料肯定符合即使不符合您也没办法告银行。但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肯定要出钱还款的。具体责任需要看合同如果规定。各信用社违规放贷,作为担保人还需承担责任吗
受贿放款,担保人还是需要承担保责任的。1、借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即使债权人有过失,不对债权合法性产生影响;2、关键是担保人是否签署担保合同;3、借款人没有履约,担保人还是要承担责任。补充:借款人的态度很关键,借款人应承担第一顺位还款义务。相关法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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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