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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四川 成都2025-01-17 10:3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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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赵女士与董先生于2009年结婚,婚后不久生育一女。但婚后常因为一些琐事吵架,有一次双方争执很厉害,甚至动了拳脚第二天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赵女士跑回了娘家。之后董先生自已一个人又是带孩子又是干家务,才感觉是多么的不方便,由于主动去找赵女士认错,赵女士也考虑到孩子小,就带着行李到了原来的家。但是两人都不提复婚的事情,他们共同抚养女儿,共同经营了一个门面,做生意攒了一点钱,就在门面的旁边买了一套房,具体由董先生办理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董先生。2011年,董先生喜欢上了一个另外一个人,一次争吵后董先生就搬出去了,此后赵女士一直居住在他们购买的房屋内,由于文化程度低,一直未找到工作,生活困难,他想卖掉房子,但是房屋登记在董先生的名下,找到董先生商量卖房的事情,但是董先生说房子是自己的,赵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这套房产?【分析】首先赵女士与董先生已经离婚,双方已经非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离婚后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抚养子女,属于同居关系。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董先生不能证明房屋属于一方所有,所以此房屋应该属于赵女士与董先生的共同财产,同时根据现实情况,此房屋判决给赵女士比较合适,但赵女士要支付给董先生房屋分割后的折价款。【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原问题:《离婚后双方同居,购置的房产如何处理?》
    回复于 2022-12-24 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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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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