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带7岁儿子李萌与刘静再婚。因职业关系,李阳经常不在家,每月给刘静寄回生活费500元作为儿子李萌的抚养费。李萌和刘静共同生活。2014年李萌参加工作,同年李阳病故.2015年刘静退休,因为体弱多病,医药费开支较大,就向李萌要求每月支付瞻养费。但是李萌认为,自己虽然从小和刘静共同生活,但是抚养费却是由自己的父亲负担,因此自己和刘静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不同意给刘静购养费。请问:↓.李阳承担坯类费甩,刘静照看李萌,他们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成立?2.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婚姻家庭2024-11-22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