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务,招标异疑
公司法务安徽 芜湖2024-11-2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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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招标投标法》未对开标现场投标人提出异议及投标人的答复提出明确要求。在实践中,一般对投标人开标时提出的异议和反映的情况,招标人只如实记录,但当场不作评审、不下结论、不作答复,提交评标委员会判断。《条例》确立了开标异议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允许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开标提出异议且要求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一般,开标仅仅是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重要信息,对于投标文件的效力以及响应程度的评审,都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环节解决。开标时仅记录开标情况,无权对投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判,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异议不作评判也无权答复。招标人答复内容的深度是有限的,如果仅仅是因为对开标内容有异议需要核实投标文件(如认为开标时的报价与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报价不一致,开标顺序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等)时,招标人可以当场核实答复。但如果涉及投标人的实质性内容或无权答复的,必须提交评标委员会认定解决,此时可仅仅对投标人的“异议”回应“我们已经记录在案且将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判断”作为“答复”即可,而不能越权或代行评标后当场答复。 原问题:《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疑问和异议的区别 题库》回复于 2022-11-24 10: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