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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疫情期间被调到方舱医院支援方舱,单位以未能在公司上班为由,扣除了4.5.6.三个月的工资,这样合理吗?

劳动争议上海 上海2024-11-2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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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高校以职工陈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了解除其劳动关系通知,但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陈某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该高校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陈某于2007年11月通过招聘到上海市某高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期间,陈某月工资为800元,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期间月工资为1200元。另外,该高校每月向陈某发放就餐补助126元。2008年8月5日,该高校以陈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2009年5月7日,陈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高校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仲裁委裁决后,李某不服,诉至市中级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2008年8月6日,该高校以陈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该书高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已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故其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要求撤销该书店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理由正当。虽然该高校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高校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陈某也未要求继续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故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8月12日协商一致解除,该高校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该高校已按月向陈某支付了在此期间的工资9282元,故该高校应另行支付陈某工资9282元。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该高校于2008年8月6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该高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另行支付陈某工资9282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52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问题:《求高手帮我解答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急!!! 谢啦!!! 题目如下: 案例分析题: 陈某是上海某高校》
    回复于 2022-12-24 10: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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