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小花、小明,三人是多年的朋友,小红是一家饭店的老板,小明是外资企业的员工。小红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遂向小明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小花为该笔借款做保证。明确约定若小红没有按期归还该笔借款,由小花替小红偿还该笔借款。随后,三人写了一个书面的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三个月后,小红没有按时归还该笔借款,小明遂向小花要求返还该笔10000元的借款,但小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小花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何时起止?时长多久?保证之债诉讼时效何时起算,时长多久?
经济纠纷云南 昆明2024-11-21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