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30日向中院递交行政诉讼状,9月6日中院区法院,在我10多次向中院和12368反映后,于11月21日区法院立案。在没有开庭情况下11月25日又结案发出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根据《行政诉讼法》四十五,四十六五十九条,行政诉讼一审必须开庭才能结案。区发出的行政裁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经济纠纷江苏 苏州2024-11-2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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