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号,公司提出跟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给补偿金,员工因补偿金金额不满意,没有达成一致。之后,公司决定继续维持与员工的劳动关系。11月11号,员工因个人原因(想安心保胎,不想频繁交假条)提出与公司协商一下,要求只给她交保险公积金(个人部分单位给承担),不要工资了。公司没有同意,然后员工再跟公司询问,经公司研究给出了3个方案。员工选择了方案1,拿补偿金走人。然后,签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来了:此次协商解除,提出方是员工还是公司?
劳动争议山东 青岛2025-01-18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