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8年1月10日在游乐场被陈某打伤。由于郑某父母工作繁忙一直未对陈某提起诉讼。2008年3月20日,郑某父母在空难中双双死亡。2008年10月10日,郑某才被指定新的代理人吴某。依据法律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案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为
损害赔偿上海 上海2024-11-15 11:23
律师回复
-
月帮助201720人原发布者:lisuyan210民法案例分析一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上诉人:于某,男,15岁,住某县文化路44号院内,学生。法定代理人:于××,男,47岁,住址同上,系于某之父。被上诉人:来某,男,8岁,住某县蓝山小区某家属院内。法定代理人:来××,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来某之父。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来某与邻居6岁的小孩黄静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上诉人于某路过该院时,向被上诉人来某和黄静索要鞭子。来某没给并抽了于某一鞭子。于某就从邻近废钢筋堆旁拾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来某,打伤其左眼。经来父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出,已无视力。来某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蕾养费430元。来父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于某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此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于某之父于××负责赔偿来某医药费560元及住院期间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伙食补助费510元。于××不服,提起上诉。[问题]1.于某父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2.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判决]此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来某的医药费、膏养费以及来某父母的误工补贴均系由于上诉人于某的过错所致,上诉人于某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应承担致人损害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19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原判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问题:《民法案例分析题》回复于 2023-02-03 17: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