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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深夜被盗,已报案派出所已经立案,公司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劳动争议四川 成都2024-10-05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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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原则上,公司没有责任。  一、真实案例:  员工声称电脑在公司宿舍被盗,认为公司收取员工住宿费,但对员工财产安全却没有任何保障,存在管理漏洞,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对员工存放在宿舍内的财物并无看管、保管义务,也不是侵权赔偿责任主体,对员工电脑被盗并无过错。  1、员工: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内,晚班后回到宿舍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于是,向宿舍管理人员讲述情况,并报案。  员工认为,事发当日,恰好有同宿舍员工离职,且该同事也在宿舍过夜。公司每月均有收取住宿费,但宿舍外走廊和楼梯等重要地方未安装监控系统,对员工财产安全没有任何保障,存在管理漏洞。  2、法院认为,公司向员工收取住宿费,则应该提供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的宿舍给员工居住,但对员工存放在宿舍内的财物并无看管、保管义务。员工只是怀疑电脑被已经离职的员工偷走,但真正的盗窃者是谁并未确定,故无法确定公司的宿舍管理与员工的电脑丢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公司不是侵权人,其提供的宿舍也不是公共场所,不属于其他类别的间接侵权人或法律规定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人。  3、另外,员工认为公司在电脑丢失事件中存在过错,如出入宿舍人员未携带厂牌,离职员工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且未交还房间钥匙等。  法院认为,这些措施均是公司的宿舍管理规定,并不是对员工作出的财物保管承诺或者财产安全保障承诺。在本案中,公司并无过错。  二、讨论的前提: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员工被盗财物损失,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法律依据确有缺失。  1、住宿如果免费,公司原则上就是无责的。  2、如果住宿收钱的,那是否仅仅是提供安全标准的宿舍呢,能否包含安保的义务呢?收取住宿费的行为性质主要是租赁行为,还是与宾馆酒店类似的经营行为呢?如果是租赁法律关系,则出租方在无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并没有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是经营行为,则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显然,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是公司为了更好地招聘到员工并更好的服务于公司生产而做出的一种商业行为,收取劳动者住宿费,如果劳动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则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一种租赁合同关系,而租赁关系当中,出租人仅对租赁物本身符合安全标准承担义务,不对租赁物里面的财物安全承担保障义务(建筑物本身的问题所导致除外),这时,劳动者要求赔偿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如果住公司宿舍,是公司强行要求的。并且通过各种公告和告示显示公司会有保安等措施保障劳动者安全,让劳动者放心在公司宿舍居住。这时,公司构成对劳动者一种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和承诺,即使未签订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提供公司的公告或者宿舍管理制度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这方面的承诺,劳动者据此信赖公司能够提供有效的安保措施,而将贵重财物放在宿舍,如财物被盗,则公司违反了约定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也是对劳动者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害,劳动者由此可以要求公司对此进行赔偿。 原问题:《公司宿舍被盗,请问公司有责任赔偿员工的损失吗?》
    回复于 2022-12-24 06: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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