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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乙方若工作未满一年半提出辞职必须向甲方赔偿服装、美容工具组及教育培训材料费2900元,并交回全部客户资料,违反上述者将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这算不算是霸王条款呢

合同纠纷上海 上海2024-11-21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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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专项培训,指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业务技能提升或者学历提升的专项培训,且签有培训附加协议,即服务期限的协议的,确实要按照如上法条所说的支付违约金。这些培训如将员工送入专业学校较长期限带薪学习或者出国研修以及为掌握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等带有商业秘密的培训。 但是常规培训、岗前培训等不定期的日常工作上的培训不在此限,不必要进行赔付。 提问的楼主说的培训应该指常规培训,员工没有赔偿培训费的义务。比如矿山、化工企业等特种行业的入职培训则是强制的,也是常规的培训,包括企业日常培训,都是没有赔偿培训费的义务。 所以你说的单位合同中之霸王条款,是成立的,建议你们要据理力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关于诉讼或者劳动争议仲裁中,专项培训之确立,需要单位方提出举证,这一点是需要他们出示有力证明的,你们需要的是举证他们所谓专项培训只是一般的常规职业培训而已。 原问题:《合同里面有条是未满一年提出辞职,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要培训费用。这个合理吗,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回复于 2022-12-02 23: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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