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损害赔偿 > 咨询详情

物件致人损害案件

损害赔偿山东 聊城2024-11-21 08:48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适用范围: 依照上述两个条文,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原问题:《什么是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回复于 2022-12-09 08:51:14

相似问题解答

违法分包致人损害如何赔

违法分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违法分包人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

刑事案件,致人死亡

可以点击头像联系我咨询,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给你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民事案件纠纷,致人死亡

【案情简要】被告何某文、朱某英与原告何某志及其母亲朱某日因互换土地引起纠纷。2013年9月22日,双方在当地村民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已经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9月28日,被告何某文、朱某英反悔认为该协议不公平,就到原告何某志家找朱某日论理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亡案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 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来自用户 飞鱼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