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房产纠纷 > 咨询详情

您好!针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行政决定,已经经过复议、一审、二审。能否就该行政决定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之诉?行政决定作出了:限定我建成28年的围墙墙基,外侧只能占用10厘米土地。

房产纠纷江苏 泰州2024-11-20 22:11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不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决定。第十八条 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或材料。第十九条 在办案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对有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在实地调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缴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第二十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依据。第二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或者出让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证人证言;(六)其他证据。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现状和破坏土地上附着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第二十五条 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二)处理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要求;(三)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四)处理结果;(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第三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重新处理。第三十二条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需要重新确 原问题:《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回复于 2023-02-03 12:46:21

相似问题解答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满意想提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

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复议机关还是复议的被申请人

1)对行政复议不服只可行政诉讼。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

行政案件,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一二审法院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现认为行政行发应当确认无效,应当申诉还是重新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 原问题:《行政行

对被复议原行为及复议决定重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一、派出所无权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对派出所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是撤销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税务机关对赵某作出开除的行政处分是合法的。其上级机关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 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来自用户 飞鱼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