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甲蔬菜公司与乙菜队签订了一份购销大蒜5000公斤的合同;交货期限是次年6至7月份。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菜队见自由市场的大蒜销价高于合同规定的价格,为了增加收入,便私自将应交售给甲蔬菜公司的大部分产品投放市场,以高价出售。结果,履行期限届满时交给甲蔬菜公司的大蒜还不足1500公斤。由于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甲蔬菜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乙菜队赔偿损失。请思考:(1)仲裁机构应做如何处理?(2)裁决当事人不服,可否要求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济纠纷河北 石家庄2024-11-21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