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磨自己的脚的刑法
知识产权北京 北京2024-11-21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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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古代有一种砍脚的酷刑叫 “刖” ! “刖”,古时与“剕”的意相同,就是断足。早在殷商时代即有此刑。《尚书·吕刑》篇有“剕避疑赦”一句,后传云“刖足曰剕刑。”后又疏云:“剕,刖也。”许慎《说文解字》也说:“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五刑,《周礼·秋官·司刑》说是“墨、劓、宫、刖、杀”,《尚书·舜典》说是“墨、劓、剕、宫、大辟”,其中的刖和剕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断足。但也有人说,剕和膑的意思相同,“膑”字作“髌”,本意是人的膝盖处的那块活动的骨头,引伸为指用刀把膑骨剔去的刑罚。《国语·鲁语》载:“中刑用刀锯”。韦昭注:“割劓用刀,断截用锯”。又《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白虎通·五刑篇》将“剕”写作“腓”,云:“腓者,脱其膑也。”《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云:“剕,去膑骨也。”其他书中谈到刖刑,有的说是断足,有的说是剔膝盖骨,也有的说刖、剕和膑的意思相通,诸说纷坛,莫衷一是。今天,我们也难以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总之,它们都是施加于人的腿或脚使人不能行走的酷刑。 在中国历史上,刖或膑的名称很早就出现了,只不过真正实行这种刑法应该说是从夏商时代开始。 上古时期,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膑。尧舜时作象刑,规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用黑布蒙住膝盖并画上标记代替膑刑。可见,在这时刖和膑的名称都已经出现了,但当时中原还没真正实行这种刑罚。夏朝开始有肉刑,当包括刖足在内。 到了周代,刖刑普遍施用,文献中有很多记载。。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左传》记载,公元前六七八年郑国刖强鉏之足,公元前六三二年卫侯刖针庄子之足,公元前五七四年齐国刖鲍牵之足,等等。此外,公元前六七五年,楚国的鬻拳谏楚王,楚王不听从,鬻拳就用武器进行威胁,强迫他接受,楚王害怕,只好照鬻拳说的办。鬻拳知道这样威逼国君是要判死罪的,就自动刖足请罪,楚王赦免了他。楚国还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齐国在景公时,刑罚特别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别多,以至于有“履贱踊贵”的说法。踊是刖足以后安装的假脚,有人专门制造假脚出售。由于许多人都被刖去了脚,所以踊的价钱暴涨,鞋子的价格却便宜了。鲁国有“兀者”王骀,又有“兀者”叔山无趾。李颐集解:“刖足曰兀”。以上是齐、鲁、郑、楚、卫等国都有刖刑的记载。秦有刖刑,称断足或称斩趾。《秦简·法律答问》载:“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 春秋时将人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刖去一只脚者称为偏刖,或者叫做“介”。《庄子·养生主》篇云:“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是何人也?恶乎介也?’”这位右师就是个受过刖足之刑而后又做了官的人,他受的刖刑当是偏刖。郭象为《庄子》作注云:“介,偏刖之名。”至于犯什么罪需要刖左脚,什么罪需要刖右脚,可能也有一定的规定。如《管子·地数篇》云:“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一般说来,较轻的罪行只刖一只脚,特别重的罪才刖去双脚。 春秋时,也有对死去的人施行刖足的事例。齐桓公的儿子商人和邴歜的父亲争夺田产,没有占有到便宜,后来商人杀死齐昭公的儿子,篡夺了王位,成了齐懿公,就把已经去世的邴歜的父亲从坟墓里挖出来,刖去双足,让邴歜作自己的奴仆。懿公又强占阎职的妻子为妃,让阎职为他赶车。公元前六○九年夏天,邴歜和阎职一块儿在池塘里洗澡,邴歜用鞭子打了阎职一下,阎职大怒,邴歜说:“别人夺走了你的老婆你都不生气,鞭梢碰你一下还值得生气吗?”阎职反唇相讥说:“你的父亲死后还被人刖足,你又能怎样?”二人不再争执,就一同商议,杀死了懿公,把他的尸体仍在竹林里,又一同逃走了。 关于刖足之刑在许多典籍中都有记载,受到这种刑罚的典型事例也很多。如《庄子》一书里多处谈到受到刖足之刑的人,其中《德充符》篇所说的“兀者”王骀、申徒嘉等,是被刖去一只脚的。此篇中又说:“鲁有兀者叔山无趾,踵见仲尼。”这位叔山受刑后没有了脚指头,却可以用脚跟走路去见孔丘,说明当时有的人被处以刖刑时,并不是把一只脚全砍掉,而只砍去前半截。崔撰为《庄子》中的这句话作注说:“无趾故以踵行。”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据此认为:“是则刖轻干膑者。”沈氏仅从刖叫去半截脚来断定刖足比剔膝盖骨的刑罚要轻,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刖足在施行时大都是把一只脚或两只脚从脚脖处整个砍下来,其残酷程度并不次于剔膝盖骨。 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不仅国君可以随意别人之足,地方官吏也有权对人施用刖足之刑。赵国梁车任邺城县令,他的妻子去看望他,赶到那里已经城黑,城门关闭了,梁妻就从城墙的缺损处翻过去进了城。当时有条禁令,如果夜里私越城墙者要处以刖足之刑,于是,梁车就严格执行法律,把他的妻子刖去一只脚。赵成侯听说这件事,认为梁车为人不仁,就罢免了他的县令之职。 战国时著名军事家孙膑的故事更是一桩典型的事例,据《史记》记载,魏惠王时,庞涓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召来,设计“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所谓“刑断其两足”,显然是刖足的意思。《潜夫伦》记此事云:“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诱以刖之。”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剕、膑的含义彼此混淆的情形。 原问题:《古代的砍脚酷刑》回复于 2022-12-23 22: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