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租房合同问题
其他上海 上海2024-11-21 10:28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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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在你说的情形下可能是无效的免责条款,人身损害不允许约定免责,如果出租人负责维修租赁物,那么管道老化发生火灾出租人就很可能被认定有重大过失,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也不能约定免除。所以具体要看合同中你们对检修义务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维修义务,建议不要修改,因为法定的维修义务比较有利于承租人。如果你提出约定维修义务,反倒提醒了强势的出租人将维修义务约定为由你承担。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原问题:《租房合同法律问题,律师帮我看下。》回复于 2022-12-23 10: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