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私自从境外购买医疗物品
医疗纠纷河北 沧州2024-11-21 14:53
律师回复
-
月帮助201720人这两项是破产债权: 1、陈教授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参考理论分析: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0条的规定,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 是指债权成立的原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有效存在,不论其是否已经发生效力,所以,不论债权是否附有条件、是否附有期限、是否实际生效于破产宣告后,均构成破产债权。 (2)须为不享受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 例如,破产债权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优先权。如果放弃优先权,可以转化为破产债权。 1、陈教授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这是一般之侵权之债,属于破产债权。 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破产宣告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破产人作出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执行,在破产宣告后即不得再执行。因为,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即成为供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财产。此时如果继续执行这些处罚决定,则无异于让债权人代破产人受过。 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这是一般之合同之债,属于破产债权。 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酒店应该返还。 这涉及到取回权,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包括一般取回权与特殊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基于破产法以外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权。 取回权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只有债务人自己的财产能够纳入清算分配"的原则。《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人取回。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包括: A 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有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 B 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己有的他人遗失财产。 (2)特殊取回权。 特殊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基于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权。 我国对此没有规定。在国外,特殊取回权有3种形式: A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买卖中,当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发出,而买受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时,受到破产宣告,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B 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物品,当物品已经发运,委托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行纪人可以取回该货物的权利。 C 代偿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在取回权标的物,被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或破产清算人于破产宣告后,转让与他人时,所享有的请求受让人对待给付或反还原物的权利。 如果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因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不能行使取回权时,可以向破产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赔偿债权。 在破产宣告后,如果破产清算人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由于破产清算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依法享有的取回权也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不是作为赔偿债权,而是作为公议债务,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 酒店应该从经理亲属处取回借用某公司的小轿车,返还原主。 原问题:《债权案例分析》回复于 2022-12-29 14: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