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中介机构违反约定不给本金和利息
经济纠纷浙江 绍兴2024-11-20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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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以欺骗手段非法集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必须明确其信息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高息为诱饵,虚构借款人和借款用途,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但其所募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和个人肆意挥霍,未投入生产经营,不可能产生利润回报,其后无法归还所募全部资金,因此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属于利用互联网从事P2P借贷融资的合法行为,应以集资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原问题:《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募集资金并将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回复于 2023-02-03 0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