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宗2013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20年9月起诉,同时查封了债务人独资公司的土地)2021年2月7日判决,之后就生效了),我是债权人,区法院已经判决债务人偿还我的本金加利息,但债务人目前已无能力偿还,区法院已查封了债务人的独资公司名下的工业出让地(我是第一查封人),于2022年6月22日挂网法拍流拍,之后又有一个债权人,我俩的债务人是同一个人,他的法院调解是2014年8月14日后生效的,但他在两年内没有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他向区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解除了我的查封土地的权益,支持了他的权益。之后我向中级人民法复议,复议结果是我没有资格提出的一人公司的财产就是独资公司(债务人)的财产,在调解
律师回复
-
月帮助201720人不管有没有财产,你得先打了官司再说!判决时你必须要在判决书上明确写明逾期不还的利息怎么个算法,最好是按每日计算,翻倍!写写清楚.判决后再申请强制执行,不论欠债人如何,至少你得把自己该做的事做好,本人一场14年的讨债官司还在进行中....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我面前放着两份《民事判决书》,是同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判决书的案由相同,均是建筑公司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在判决中均有一项“开发公司给付建筑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唯一不同的是对债务人应当给付债权人逾期付款利息的判项,一份判决判令债务人自应付未付日起按日万分之几给付债权人逾期付款违约金,一份判决判令债务人自应付未付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债权人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对逾期付款利息的此类表面显见差异的判项并不少见。 对此判项的不同理解和如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依据和方式经常产生争议。在上述判令债务人自应付未付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债权人逾期付款利息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的意见就有不同,相应请教了有关方面亦未成定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自计息起算日按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一年一年的累计计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债务人占用资金的最长时间,根据银行规定的相应最长贷款时间,确定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即:按相应时间段分别为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一)。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主观地把“同期”直接设定为“一年”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同理,设定为3个月、6个月、两年等都无根据),也与判决“同期”的本意不符,更显失公平,故不可取;第二种观点机械地理解判决的“同期”,没有体现逾期、违约的特征,结果使债务人长期地占用债权人的资金“只不过相当于在银行贷款而已”,没有反映出对恶意拖欠应付款一方的惩罚,不利于对债务人本人及仍然或可能侵占他人资金的人的教育和警示,亦不公平,故不宜取;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有明确付款时限约定、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情形,法院审理后应当直接判令债务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计息。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明确。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1996年5月1日至1998年12月6日为日万分之四;1998年12月7日至1999年6月9日为日万分之三;1999年6月10日至今,为日万分之二点一。 二、逾期付款利息按逾期付款违约金确定与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债权人逾期付款利息”的本意并不矛盾。 对于法院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中同期的正确理解应按银行的规范进行,首先应当区分同期是在“期内”还是在“期外”,即:是否逾期;在贷款期内的利率按“银行存、贷款利率表”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在贷款期外的利率就是逾期贷款利率,也就是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贷款利息的概念是等同的,在银行业务中称“逾期贷款利息”,在其他有关货币给付的民事行为中就称“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期”只是一种习惯说法,而实质是一样的,表面上似乎不同的说法实质上判决内容是相同的。 最高院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逾期贷款利息,因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并且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相应调整,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二者是一致的。 所以说,法院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与最高院 [法释(1999)8号]的规定是一致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体现对过错方的惩戒和公平原则、法律适用统一原则。 根据民法原理,民事行为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务人应付未付本金时是过错,对此过错承担的法定责任是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贷款利息);如果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定履行仍未履行的,是错上加错,对此错上加错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双倍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这样理解与法律文件的规定是一致的,也能够讲出道理,更显公平。 坚持判决“同期”按同期年限计息是形而上学的观点,要求通过再审把同期贷款利率改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浪费诉讼资源、不负责任的表现,直接判令债务人按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计息法律规定是明确的,理由是充分的。 原问题:《欠债追不回,各位好心人给出个主意,先谢谢了!!》回复于 2023-01-16 20:53:59
相似问题解答
你好,我如何向法院申请查封债务人的房产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房屋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债务起诉,法院查封债务人的房产、房产一直流拍,债权人怎么办
第一次流拍后,拍卖公司会申请降价拍卖。可申请两次降价拍卖,即还可以降二次价拍卖。这两次拍卖也流拍的话,法院会有一个为期六十天的变卖期,按最后一次的流拍价变卖。变卖都没人买的,就会与债务、债权人协商解决。 原问题:《法院拍卖查封房产流拍了下一公司注销了还能查封债务人的资产吗
我认为注销后主体资格都没有了,是不能申请执行的。就算执行了财产,执行法院也不晓得给那个。 原问题:《申请执行人是公司已经注销了还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吗?》同一债务人房产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各有查封,上级法院有债权人抵押贷款,现基层法院巳应上级法院要求将自己部分查封的债务人产权处置权移交上级法院处理,可否请求上级法院将自己执行查封的产权当事人权益请求上级法院协助执行?
A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一、在司法实务中,何谓明显超出标的额?没有明确的比例。但法院有个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动产第一次流拍您好,我的债务人车已经被查封,但依旧找不到车,债务人玩失踪。我可以申请锁定车吗?怎么申请
有的债务人为了躲避还债,而选择失踪。对于债权人来讲,这种情况是比较难以处理的。因为,自己连对方人都找不到了,又如何要求还钱呢?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是可以追讨债权的。详情请看下文了解。 一、对方欠钱不还找不到人可以怎么处理? 如果债务相关法律热点
热心律师
律师最新回复
-
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