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如何诉讼离婚
婚姻家庭安徽 滁州2024-11-21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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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协议离 婚财产分割不适用公平原则,参见下面的案例:案情:原告何女士与被告秦某某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处林权,登记在被告秦某某名下。2010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在全椒县民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其中离 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所有林权归原告所有。离 婚后,被告一直不履行离 婚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故原告何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林权归原告享有,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被告秦某某辩称:离 婚协议是原告何女士草拟的,所有的林权都归原告所有,债务都由我承担,该离 婚协议不公平、不合法,要求重新订立协议。如林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必须承担投资款,归还我支付的1万元上缴款。法院判决,协议离 婚不适用公平原则,该离 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有效。目前在我国离 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 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 婚证;二是诉讼离 婚,由人民法院作出离 婚判决。如今当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友好分手,即协议离 婚。这是一种社会文明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 婚的,准予离 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 婚证,这就是协议离 婚。法院认定何女士和秦某某签订的《离 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秦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欺诈和胁迫,且已经超过规定的签订离 婚协议办理离 婚手续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期限。被告秦某某不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属违约行为,也与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原告要求确认原在被告秦某某名下的林权归原告所有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的请求合法。 原问题:《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适用公平原则么?》回复于 2023-01-27 14: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