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A等私立师范大学四年级学生,希望毕业后成为教育公务员。但韩国《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录用教师时要优先考虑国立或公立的教育大学师范大学等教育机关培养的毕业生。由于该法规定,A等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遇到很大的困难,于是A等以该法的规定违反平等权与选择职业的自由为由,向韩国宪法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对象是《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该款规定“在录用国立、公立学校教师时,应优先录用国立、公立教育大学、师范大学及其他教师教育机关的毕业生”。请求人A等私立师范大学四年级学生,希望毕业后成为教育公务员。但韩国《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录用教师时要优先考虑国立
劳动争议北京 北京2024-11-21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