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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民应该如何理解“由公安机关执行”?1、公安机关的拘留证或者逮捕证,是否可以完全委托人民检察院替代出具?2、人民检察院凭公安机关的拘留证或者逮捕证,是否就可以由协助执行变成代替执行?3、公安机关拘留证或者逮捕证上的执行人,不是公安人员而是检察人员,是合法还是违法?4、人民检察院法庭上承认冒充公安人员执行拘留或者逮捕存在瑕疵,是否构成执法程序违法?

刑事辩护北京 北京2024-11-24 15:21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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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4759
    1、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完全代替公安机关出具拘留证或者逮捕证,但是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出具拘留证或者逮捕证,也可以作出决定派出具体的代理检察官去出具拘留证或者逮捕证。
    2、在《刑事诉讼法》中,确认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的旨意是要强调由公安机关进行拘留逮捕行为的责任,以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或者逮捕证明书为依据进行拘留或者逮捕的行为应当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任何私人或者其他非公安机关委托的人员,都不能进行拘留或者逮捕。
    3、如果拘留证或者逮捕证上的执行人不是公安人员,而是检察人员,则是不合法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4、如果人民检察院法庭上承认冒充公安人员执行拘留或者逮捕存在瑕疵,则该行为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构成执法程序违法。
    回复于 2023-02-27 15: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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