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德国籍犹太人父子,为逃避纳粹的迫害,从德国逃到英国,暂居在伦敦。不久,父亲因病离世,留有大笔遗产,在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其子要求继承这笔遗产,但管理难民事务的当地官员认为该遗产为无人继承财产,因为依英格兰的冲突规范,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德国法。但依当时纳粹德国的继承法,犹太人无继承能力。问题:假如你是处理该案的法官,你会如何确定准据法。
财产继承北京 北京2024-11-2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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