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李先生等3人参加了某市旅行社组织的去山东的旅游活动,组团社委托地接社负责整个旅游行程。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李先生等在某景点拍照,停留时间比合同时间延长了半个多小时,为不耽误行程,地接社导游安排其他客人游了附近另一景点,这三位游客未游到,就和导游发生了争吵,导致整个行程不愉快。于是,回到目的地后,游客投诉旅行社。认为:组团社未亲自履约,私自“卖团”给地接社;地接社线路安排时对其有歧视,未能将他们和其他客人一视同仁;地接社安排的酒店虽高于合同约定的星级酒店标准,但不是合同约定的酒店。作为组团社的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济纠纷重庆 重庆2024-11-22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