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0日早上,来自天津的张女士驾驶天津牌照小汽车驶入北京长安街。8时30分左右,张女士驾车在东长安街南池子大街南口被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大队执勤民警拦下。交警认为张女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的规定,因而对其作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此后,张女士到银行交了100元罚款。问题:1.本案例中交警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2.本案例中的行政主体是谁?3.本案例中提及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交通事故2025-01-18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