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关爱女孩子学生,被行政拘留七天
刑事辩护2024-11-21 18:48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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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派出所拘留你同学是合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本案中,你的女同学因为纠纷与对方动起手来,并用叉子将对方眼脸撮伤,对致对方眼部缝了四、五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你同学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依法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警察对你同学处以七天拘留是合理的。 法律没有规定女的伤人可以从轻追究责任,只要触犯了有关法律条文,条款中规定有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对行为人实施拘留处罚。 当然,对方的行为也不对,依法也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原问题:《派出所这样拘留我同学7天依据是什么?》回复于 2022-11-23 0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