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1年2月12日到万全区西山产业集聚区煤机路6号的兴华冶金公司工作,于2021年5月4日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系十级伤残,因为伤残无法继续工作,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并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办理公伤报销事宜时,公司不予配合,拖欠诉求人2021年7月工资5000多元和2011年2月至11月的工资押金1000元未发放,且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要求相关部门调查落实,1、协调公司尽快发放拖欠的工资和押金;2、尽快配合诉求人办理申领公伤保险待遇;3、尽快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争议2024-11-21 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