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吗?我有个案件需要处理
刑事辩护2024-11-21 07:34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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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开发商的行为确实是盗窃行为,未遂。但应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12户居民停暖两天,如果因此受有损失的话,比如冻伤啊什么的,可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热力公司的热水流失,修补暖气管道所花费的费用,应由开发商支付,热力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 至于对开发商罚款,我想应该由该市供暖管理部门决定罚款。不过行政部门罚款的前提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认为开发商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应该由法院管辖。 我明白你最后一句“虽然已经焊好,但是造成安全隐患”的意思。但是既然已经焊好,就不应该有安全隐患,如果有安全隐患,那就是没有焊好,所以你的担心是多余的。===================你好,看到你的添加内容,又查了一些资料。对于你指出,本案涉及单位犯罪,我的确没有注意到。我查了一下资料,我国对于单位是否是盗窃罪的主体,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单位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然后来看本案的单位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可见,在未遂的情况下要构成盗窃罪,须满足“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这个条件。在本案中,电力公司盗窃未遂,从十几吨热水的损失来看,当地热水价格按50元每吨来算(据我所查,这个价格已经是相当高的了),20吨热水也就1000元的损失。根据该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个人盗窃5000元至2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所以比照来看,该案开发商所造成的损失也不能算是数额巨大;热水的价值更不能与“国家珍贵文物”的价值相提并论。况且,这1000元的损失,也是单位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并不是单位盗窃的标的(事实上开发商没有盗得一吨水)。所以,个人认为该单位并不构成盗窃罪。应由供暖管理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 原问题:《有一个案件请大家来看看,该怎么处理。》回复于 2022-12-09 06: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