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无顾解除合同,不给任何说法
经济纠纷2024-11-21 21:17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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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根据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能举证证明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否则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原问题:《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于任何补偿,这条条款合法吗?》回复于 2022-11-23 00: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