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3月21日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年3月21日 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精神和中医药行业执业准入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医药教育的特点和中医药人才需求的实际,现就目前中医药教育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类高等学校增设中医类专业(指中医学、针灸推拿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等,下同)本、专科专业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后审批;增设中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根据各地区人才需求,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征求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非医学类高等院校(不包括已设置医学院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得举办中医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具备条件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
二、根据中医药队伍的现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医药成人高等教育可以继续举办脱产班或夜大学形式的学历教育,但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中医药类执业资格的中医药人员或已获得国家认可的中等专业学历的同专业人员。成人本科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中医药类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已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非中医药类专业人员,接受中医药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作为第二学历教育,其学历不作为参加中医药执业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四、充分利用现有中等中医药教育资源,在地方政府的统筹规划下,积极发展中医药高职高专教育,将一批具备条件的中医药学校改建为高职高专学校(包括西部地区部分以五年制高职教育为主的高职院校)。申报审批程序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非中等中医药学校举办中专层次中医类专业须征求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中等中医类专业主要对已经取得乡村医生资格人员开展中专学历教育。
六、已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医药现代远程学历教育试点,可以面向在职从业中医药人员继续开展中医药本、专科学历教育试点工作,同时接受教育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控。

评论

触不到

解放民间真中医!以疗效为标准的执业准入制!放弃以西医标准:“证书”第一的评价管理机制。恩赐给中医中药的自我管理与话语权!建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临床实践与疗效”!才会有中医药真正春天到来的新辉煌!

半年前

卑微了承诺

不要走的快,不然容易跌倒,民间中医很重要。

半年前

浮世

千万不要按照西医的标准,我们是中医的祖宗,我们要有自己的标准传承中医药,不要让民间中医特色,地域特色成为遗产。 中医体系非常庞大复杂,传承不易

半年前

伪装下的坚强

自古以来,中医不是靠什么政策传承的,你不制定什么政策就是最大的支持!

半年前

吃心人i

自古以来,拜师学艺,从来没有过这种管理方式,真是无耻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共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意见(教直[2006]12号)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等中医药教育的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