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07:53
145人看过
产业
生态
林产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沙发[2004]116号)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以来,通过强有力的林草植被建设,京津及周边地区生态状况得到有效改善,区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林沙发[2004]116号)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以来,通过强有力的林草植被建设,京津及周边地区生态状况得到有效改善,区域内沙产业得到初步发展。为巩固工程建设成果,促进沙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区域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加快工程区沙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工程区沙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加快沙产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的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工程建设实现既定目标的一项紧迫任务,是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的重要手段,对促进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快沙产业发展,可以优化林农牧业生产力布局,加快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延长林业产业链条,提高林产品的综合利用和转化增值水平,有利于提高林业综合效益;可以促进生态建设长期深入开展,加快实现发展模式的转变,有利于巩固工程建设成果,形成以生态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支撑生态建设的良性互动局面;可以加速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就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有利于保持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早日实现区域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沙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住国家不断加大生态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有利时机,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途径,以农牧民增收致富为目标,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依托科技进步和创新,推进产品生产基地化,生产经营规模化,种养加销一体化,形成区域优势突出,资源配置合理,综合效益显著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促进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护和利用相结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资源保护,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实现资源培育和加工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坚决杜绝新上危害生态和污染严重的产业开发项目。
2、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农牧民意愿,形成有市场、有规模的产业,巩固农村、小城镇市场,发展城市消费市场,开拓国际市场,不断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
3、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资源、市场和技术优势,依托产品专业化生产,发展优势、特色林产品加工业,逐步形成林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实现产业发展与基地建设的有机结合。
4、适度规模经营。沙产业的发展要以促进生态建设为基础,根据资源状况、原料基地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既要发展大中型龙头骨干企业,又要发展有优势、有市场、有潜力的小型企业。
5、依靠科学技术。保护和发展具有特色的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及装备,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引进和开发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
6、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通过制定沙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产业合理布局,防止盲目立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重点扶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效益的产业项目,提高产业现代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
在不断优化和切实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前提下,经过5-10年的发展,建立具有竞争力强、区域分工合理、种养加销统筹、覆盖优势产品的沙产业体系,提高沙产业现代化水平,形成与优势产业相适应的加工销售布局,稳步提升沙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近期要建成一批优势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和示范基地,逐步扩大生产规模,稳步提高生产能力,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初步建成一批优势产品产业带,每个产业带形成1-2个拳头产品,培育2-3个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沙产业发展状况,研究确定切实可行的沙产业发展目标,逐步实现村有当家品种,乡有特色项目,县有龙头企业,区域有优势产业。
三、沙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一)大力发展种植业。积极培育灌木资源,突出发展以名特优新干鲜果品为主的经济林种植业,适度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注重发展山杏、大扁杏等生态经济兼用林。通过林草、林药间作,发展饲草生产基地和中草药基地,限制根用药材的发展。积极发展市场需求量大的花卉、绿色食品、食用菌等产业。
(二)巩固发展养殖业。以发展畜禽养殖为重点,积极发展特色养殖业,立足于林木资源,发展林下养殖。要由以往单纯追求养殖数量向提高养殖质量转变,逐步改良牲畜品种,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大力发展舍饲养殖业,加强舍饲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规模圈养,提高品种质量。
(三)积极发展精深加工业。搞好木材深加工,提高加工工艺水平,增加产品附加值。积极发展以灌木资源为原料的饲料、饮料、人造板及造纸加工业。努力提高干鲜果品保鲜、贮藏、精深加工水平,大力提升适应国内外市场的果品加工工艺水平。肉、奶等畜产品要向深加工转化,提高畜产品附加值。
(四)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业。合理开发和利用森林、沙漠等旅游资源,借助工程实施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的有利条件,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发一批独具特色的森林生态旅游、草原特色旅游、休闲避暑、狩猎观光、冰雪运动等生态旅游项目。
四、加快沙产业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制定发展规划
各地要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沙产业发展规划并建立备选项目库。要重点做好对市、县两级沙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避免盲目发展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二)建立生产经营新机制
支持和鼓励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发展产业化经营,与林农建立稳定的合同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三)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
支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优质林产品基地建设、科研开发、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经营。重点培植一批与生态建设结合紧密、有较强竞争力、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生产加工水平,增强竞争力,带动沙产业发展。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新产品研发,优先开发林产品精深加工工艺、技术和装备。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技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生产加工企业,要重视对林农、职工的培训工作。
(五)支持和发展相关中介组织
鼓励扶持相关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其在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协调解决争端等方面的作用。扶持发展农牧民自发组织的相关专业协会,通过协会等中介组织推动沙产业发展。
五、发展沙产业的政策措施
沙产业发展涉及多层面、多部门、多领域,关系到区域经济的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并落实好加快沙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注入沙产业发展资金
积极协调和争取各级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小城镇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等资金有重点地向沙产业发展领域倾斜,重点扶持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建设。积极协调金融和财政部门,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力强、与生态建设结合紧密的龙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在林业治沙贴息贷款中优先安排。对沙产业发展中有关生态建设方面的关键性技术,按程序申报科技支撑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设立沙产业发展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扩大与沙产业相关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能促进沙产业发展的资源培育项目,只要列入工程规划并满足工程建设要求,一律按政策享受国家补助。
(二)创新发展机制
任何单位、个人承包荒山荒地荒沙造林种草,要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符合国家工程规划的有关要求和标准,同步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投资政策和相关优惠政策。在对生态不造成影响的前提下,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和个人,承包荒山荒地荒沙造林种草达到一定规模,造林绿化经验收合格后,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划定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营利性开发;同时,对于各类企业和个人投资生态产业的项目,各地要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做好各项服务,为投资者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
(三)搞好技术、信息服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沙产业发展领域的资源培育、生产加工、产品销售、运输等方面做好引导和全方位的技术咨询服务。健全信息服务系统,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反馈发布工作,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增强沙产业发展预期。
(四)依法规范沙产业开发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
要严格按照《森林法》、《防沙治沙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沙产业开发行为,防止因发展沙产业对生态造成新的破坏。依法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好国家对投资生态产业开发的各项税赋优惠政策,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沙产业发展作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巩固工程建设成果和繁荣农村经济的重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沙产业发展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对不同地区的沙产业发展要进行分类指导,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优选一批重大项目,集中力量,协同攻关,取得突破。避免“一刀切”、“一哄而起”或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沙产业发展问题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沙产业发展。
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的意见(林造发〔2014〕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