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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黄金管理局职工教育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黄金管理局职工教育工作条例(试行)(1991年8月27日国家黄金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金行业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
国家黄金管理局职工教育工作条例(试行)
(1991年8月27日国家黄金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金行业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结合黄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工教育是指对行业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进行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和社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岗位培训是职工教育工作的重点。
第三条 职工教育要把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放在首位,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职工教育工作的全过程。要抓好形势政策教育、共同理想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 职工教育坚持改革、发展的方针,以适应黄金工业发展的需要,体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单位要由一名领导干部分管职工教育工作,并纳入工作日程,每个季度至少要研究一次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职工教育的年度工作计划要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同时检查。
第六条 设立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国爱黄金管理局和有条件的重点产金省(区)黄金管理局(公司)、大中型骨干企业都要设立教育处(科),其他省(区)、市(地)县黄金管理局和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职教工作。各企业的车间(坑口)要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并配兼职干事。
第七条 国家黄金管理局教育处是国家局管理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和指导各省(区、市)黄金局(公司)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和培训。
(三)指导和统筹直属职工培训中心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省(区)黄金局(公司)正、副职干部、后备干部、三总师及直属事业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培训和部分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八条 省(区)黄金局(公司)教育处或相应的教育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省(区)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省(区)职工教育的年度检查评比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市(地)县黄金局(公司)及企业的职工教育和培训。
(三)指导本省(区)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的工作。
(四)组织省(区)内企事业单位党、政正副职干部、后备干部、企业部分处(科)级干部和部分科技人员的培训,以及省(区)黄金局(公司)机关干部的培训。
第九条 市(地)县黄金管理局(公司)的教育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和年度的检查评比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所属机关和企业的职工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的教育专职机构或被指定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教育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职工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评比工作;负责本单位的职工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把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职工教育发展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各省(区)和市(地)县黄金管理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把职工教育列入第一管理者的任期目标和承包指标,对职工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学条件、职工培训、教育管理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作为考核单位及其第一管理者的一项主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重要条件。凡职工教育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单位和主要领导不能参加评比先进,企业不能审报省一级或国家二级企业。
第十三条 严格推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由于不严格实行这一制度,造成重大质量、设备、人身等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要建立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提拔干部和工人晋级要把学习成绩同工作经历、工作成绩一样作为主要依据。第三章 职工教育人员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处(科)的负责人,必须配备热爱教育工作,熟悉业务,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干部。专职负责教育工作的干部,也必须具有与其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
第十六条 职工教育必须建立一支专职和兼职教师相结合,以专职教师为主、适应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职工教育专职教师的配备比例,应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备。
第十七条 职工中等教育的师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文化水平。
技术培训的教师,可选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相应教学能力的技师或中、高级技术工人担任。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的专职教师,可适当享受休假制度,并在工资、晋级、奖金、住房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与科室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职工教育专职教师的职称,可参照普通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定,也可以按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九条 职工学校的专职教师,要实行定工作量制度,对超工作量的劳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条 要保持职工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对这些人的调动要征求其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职工教育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按照生产、工作需要申请参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社会文化生活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服从领导指派参加培训的义务,经过培训后有传授所学知识和技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照本单位需要,接受中专以上学历教育,或者脱产、半脱产培训一年以上的,应与本单位订立书面协议,规定毕业或结业后为本单位服务一定年限的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四条 经本单位批准参加各类学习的职工,其培训费由选派单位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承担。
第二十五条 职工获得的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等,都应做为选拔、使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五章 教育设施与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黄金局(公司)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职工教育的需要,逐步建立培训基地。对中小型企业单独建立基地有困难的可以联办。
第二十七条 要逐步完善培训基地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室、课桌、凳、图书资料、教具和电化教学设备等),为职工提供一个较好的学习和培训环境。凡属固定资产的教学设备,其费用可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职工教育经费主要通过下列渠道解决:
(一)企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列入生产成本。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方面的培训费用,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其他的,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关停企业和基建停缓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由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维护费中开支。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由行政事业费开支可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提取。
(三)工会经费中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教育的百分之二十五部分。
(四)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五)在各级政府和黄金管理部门掌握的黄金开发基金和价外补贴的公用性开支中提取一部分教育经费。
(六)在各单位其它允许用于教育经费开支的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事业教育机构掌握使用。财务监督,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各级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应对在职工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省(区)、市(地)县黄金局和各企事业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国家局每2--3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议。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表彰:
(一)重视职工教育,全面完成培训任务,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的单位及其领导。
(二)认真贯彻本《条例》,职工教育工作有成效的教育职能部门及其领导。
(三)热爱职工教育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兼职教师和干部。
(四)学习成绩优异,学用结合,对推动生产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
(五)职工教育研究有成效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不重视职工教育工作,消极应付,完不成培训任务的单位及其领导。
(二)不履行职责,不承担或完不成培训任务的教育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教学和工作质量低劣的教师和干部。
(四)拒不参加领导安排的学习和培训,完不成培训任务的职工。
(五)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职工。
第三十三条 对在办学、培训、考试及颁发各种证书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由职工教育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家黄金管理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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