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西部地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示范县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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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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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
疾病
示范县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西部地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示范县建设指导意见(2002年9月1日)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是西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点。目前农村疾病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西部地区农村疾病
预防控制工作示范县建设指导意见
(2002年9月1日)
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是西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点。目前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发展与稳定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到2010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基本满足广大群众需要的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
为研究探索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基本思路和经验,国家计委、卫生部决定在西部地区选择部分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较高的县,建设农村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加强规划和重点指导。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设指导意见。
一、建设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方针
示范县建设必须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强政府领导,巩固和发展农村预防保健体系,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和落实农村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措施,实现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村人口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
(二)主要任务
各示范县要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依据疾病流行特点,制定三年(2003-2005年)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确定和组织实施针对当地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的具体疾病预防控制项目,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措施;分阶段的完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和组织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能力;制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投入补偿办法,保证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的相关经费落实到位;研究和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制和方式,实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使本地区主要传染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发病率有明显的下降。
二、建设基本要求
1、示范县政府要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实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目标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起来,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以预防控制本地区主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尤其是预防和控制造成当地群众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重大疾病为重点,提出示范县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组织实施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投入补偿机制,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正常运转。
示范县政府要建立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定期研究工作,检查进度,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计划、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落实示范县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及时解决建设过程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示范县建设的顺利进行。
2、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的有关要求,努力提前实现各项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目标: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消除碘缺乏病;75%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以改水、改厕为重点,逐年提高农村卫生自来水和卫生厕所的普及率;地方病病区根据本地区情况,采取改水、改灶、换粮、移民、退耕还林还草等综合性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3、加强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的建设,发挥农村卫生机构的整体功能,提高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的业务指导中心,要强化质量控制,认真执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严格工作考核评估制度。重点做好鼠疫、霍乱、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重点传染病和计划免疫、重点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具体落实国家与本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实施方案;开展疾病与公共卫生监测,收集和报告辖区内疾病发生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信息;负责辖区内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具备常见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检验诊断能力和卫生检验能力,为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持;落实疾病流行病学监测任务,承担辖区内常见的传染病疫情、中毒、污染等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疾控机构处理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常规的食品安全、环境与职业危害等危险因素的卫生学监测与评价,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卫生监督检测检验,提供健康咨询、预防医学诊疗等服务;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辖区医院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培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乡镇卫生院向农民提供综合性卫生服务,同时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乡级预防保健组织要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村级卫生组织要根据乡镇卫生机构的委托并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促进文明村镇建设,普及疾病预防和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4、示范县的项目建设必须按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有关建设法规严格管理,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有关管理程序。各示范县要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做好建设用地等安排,按照国家核定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确保基本建设高质高效、按时完工。要做好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工程进度、竣工验收、后评估、督查等工作。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要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对严重失责和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
5、注意培养、吸收、使用疾病预防控制人才。到2005年,示范县乡镇以上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都要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优化人员结构,按照编制要求配备人员;实行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5%。加强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人员现代管理知识的培训;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继续教育机制,建立、健全在岗培训制度,提高县、乡、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三、建设监督评价
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提出的考核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示范县建设工作实行全程考评。阶段与终期考评相结合,自我考评与上级督查相结合。
示范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年进行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国家计委、卫生部,抄报本省(市、自治区)计委、卫生厅。
示范县所在的省级有关部门要帮助示范县制定好工作规划和各项措施,加强指导,并建立经常性督导制度,探索和建立有效评价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和社会效益情况的新方法。省、地(市)级计划、卫生等部门每年组织进行两次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积极推广示范县的经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计委、卫生部。
国家计委、卫生部将加强对示范县的工作指导,随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不定期地进行督导、检查。终期完成示范县建设时全面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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