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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加强禁毒预防性教育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加强禁毒预防性教育的意见(1991年4月25日教基厅〔1991〕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有关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坚决开展禁毒斗争,从根本上消除毒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加强禁毒预防性教育的意见
(1991年4月25日 教基厅〔1991〕1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有关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坚决开展禁毒斗争,从根本上消除毒品祸害,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幸福、民族的兴旺发达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禁毒斗争的领导。”为在中小学落实中央通知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通知》的精神,提高对禁毒斗争严肃性、必要性的认识。要按照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布置,结合实际,根据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律,采取必要的措施,科学合理地安排此项工作。
二、把工作重点放在宣传教育上。根据《通知》要“加强预防性教育”的精神,要加强对本系统的干部、教职工进行禁毒的宣传教育,宣传吸毒、贩毒、非法种毒的危害性;宣传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政策和政府的肃毒决心。做到人人皆知,以身作则。
三、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对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应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结合课堂教学的有关内容进行。小学高年级可结合自然常识课“呼吸卫生”部分的教学,进行浅显的吸毒危害教育;初中三年级可在生理卫生课“呼吸系统和神经系统的卫生”部分,进行爱护身体和毒品对人体危害的教育。可在中小学历史课中,结合鸦片战争前后中国禁毒斗争的内容,宣传禁毒斗争的重大意义。在毒品违法犯罪较严重的地区,可利用时事政策课,宣传有关禁毒的法律和政策;有关省、市的教育部门,可会同司法、公安部门编写宣传教育手册,供教师宣讲;可委托有关部门编录音像教育材料,经审查后在学校播放。高中学生可利用社会实践活动时间,适当参与群众的禁毒宣传活动,从中接受教育。
四、中小学教职员工中参与贩毒、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等活动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抵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青少年一代的影响的工作,保护青少年。对于引诱、教唆中小学生吸毒的犯罪分子,要及时举报,由司法机关严厉打击。
五、要继续对中小学生加强法制观念和道德品质教育。要结合贯彻《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中小学生高尚情操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抵御能力,自觉地与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作斗争。鉴于目前不少地区中小学学生吸烟现象比较严重,各级教育部门应责成所属中小学校高度重视,加强教育与管理,并要求家长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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