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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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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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若干规定(农牧渔业部1987年4月19日发布)县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一项成功改革。它有利于克服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政事不分、机构分散
关于建设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若干规定
(农牧渔业部1987年4月19日发布)
县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一项成功改革。它有利于克服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政事不分、机构分散、专业分割的弊病,加强各专业学科的联系协作,使各项农业技术综合应用于生产;有利于充分发挥现有技术力量和设施手段的作用,提高技术推广工作的水平;有利于技术和物资结合,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营实体,增强服务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提出:“发展县的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加强农业第一线的技术推广工作”。为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加快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建设,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主要任务
1?编制全县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农业技术推广情况,做好技术情报工作;
2?调查、总结、推广增产技术经验,引进当地需要的新技术、新品种,经过试验示范,然后普及推广;
3?选择不同类型的地区,建立示范点,运用综合技术,树立高产优质增收样板,做好供、储、运和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4?开展各学科的专业调查,规划设计,分析化验,监测预报,综合治理;
5?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科学务农的水平;
6?建立健全区、乡、村技术服务网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开拓技术市场,推行有偿服务;
7?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实行推广与经营相结合,兴办经营实体;
8?加强与科研、教学等单位的横向联系,开展综合服务。
二、建设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基本要求
把原来分散独立的县农技推广、植保、土肥、经作等专业站和农科所、农业技术培训学校(班)结合起来,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实行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服务相结合,成为组织统一、财务独立、工作协调的业务实体,并逐步向综合的方向发展;
进行必要的基本建设,有开展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的设施、活动场所和一定面积的试验基地;
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和一定的技术力量,能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
有县政府成立“中心”建制的批文。
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基本建设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基本建设的目的,是使“中心”具有各专业学科集中到一起开展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的工作条件和设施手段,是一项农业基础建设。内容包括办公、化验、实验、陈列、图书资料、技术档案、教室、学员职工宿舍、经营服务等房屋建筑,分析测试仪器、宣传电教设备、办公教学用具、农技推广车等设备。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建筑规模,要根据县的大小、职工多少、当地气候条件和现有基础来确定。建设地址要选在县城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和试验基地在一起。要有全面规划,建筑的布局结构要合理,设施要配套,有发展的余地。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基本建设要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基建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建设由地方负责,投资由地方安排,对重点县国家给以适当扶持。扶持的原则是:统筹兼顾、择优安排。在一定的时期内,农牧渔业部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基建投资,用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设;在国家安排的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和地区性农业建设中,把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列入建设项目。
四、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建成验收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成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组织验收。对符合本规定二条所列条件的,可以认为合格,颁发证书。证书由农牧渔业部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和县(市)政府签发,报农牧渔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备案。
五、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县农业局领导下的农业事业单位
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县农业局行使农业行政管理的职能,“中心”在农业局的领导下进行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中心”内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财务,统一干部管理。
六、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要确定编制,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干部的考核和管理
1?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编制以合并到“中心”各单位原有编制为基础,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报县政府批准。
2?“中心”主任可由农业局长或副局长兼任,也可配备相同级别的干部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县政府任命。“中心”内部的中层干部由主任任命或聘任。
3?“中心”的职工,由“中心”负责管理,调入、调出和工作分配要经主任同意。
4?“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定岗、定责、定期评比考核。
5?“中心”要设置技术岗位,明确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
6?“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录用农民技术员和技术工人,由事业费或经营服务的收入中开支。
七、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实行事业费包干、财务独立
“中心”的事业费应以原来的县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农科所事业费、植保事业费、土壤肥料事业费和农业干部培训费等总和,加上发展事业必须的经费为基数,实行包干。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建立是各专业工作的加强,实行事业费包干以后,有关业务部门的专业补助费应有所增加,不能减少。
“中心”对包干事业费,各种一次性补助费和各种技术改进费等,以及有偿服务和经营收入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技术推广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安排开支,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提留和平调。
“中心”要设置会计,建立帐户,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接受银行、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要本着“立足推广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推广”的原则,开展经营服务,兴办经营实体。
经营范围应主要为推广农业技术和生产服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兴办其他有利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经营项目。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开展经营服务兴办经营实体的目的,是为了扩大技术服务的领域,改革技术推广的方法,增强技术推广的实力,使技术推广工作更有活力,不改变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事业性质。通过推广与经营的结合,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成为技术上有权威,经济上有实力的实体。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兴办的经营实体是“中心”的组成部分,由“中心”统一管理,分项列帐,单独核算,其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推广事业。
九、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财产,如房屋、仪器设备、试验基地、培训场所、生产设施、机械、车辆、经营设施和资金,要登记造册,管好用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或占用。
十、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与地方联合建立和地方自建的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过去部与部属单位发文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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