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下发《关于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08:16
175人看过
农口
事业单位
实体
财政部下发《关于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意见》(1993年1月14日(93)财农字第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农口事业单位利用自身人
财政部下发《关于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意见》
(1993年1月14日 (93)财农字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农口事业单位利用自身人、财、物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增强活力,不仅是建立自我积累、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运行机制的需要,也有利于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稳定、健康地发展,财政部制定了《关于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意见》,现随文下发。望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以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建议或问题请及时反映。
关于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指示和要求,结合农口事业单位现阶段改革的情况,为进一步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目的与要求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所有为支持农业而由不同服务主体,以不同形式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内容总和。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就是利用自身的人、财、物及技术优势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通过服务取得合法收入,完善和发展事业。
(二)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农口事业单位改革,建立自我积累、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增强农口事业单位服务功能,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规划及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
(四)兴办实体的形式,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可以是技物结合型、技劳结合型、产供销结合型、农工商一体化、贸工农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可以由事业单位独办;也可以由单位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联办;或以某种产品、某个产业为龙头,兴办一些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
二、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应遵循的原则
(五)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要以服务为宗旨,立足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搞好服务促发展。做到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利于各项事业的发展。
(六)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必须与精简机构,转换职能,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相结合。防止新增机构和人员膨胀。
(七)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守法经营,诚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现行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新增加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物价部门审批。
(八)兴办实体不得既有经营职能,又有行政管理职能。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有关政策
(九)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后,各级财政安排的事业费总的预算指标不减少,并保持一定增长水平,以利于促进事业的发展。对收入较多的单位,可以将一部分事业费转为周转金,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
财政部门对农口事业单位继续实行不同的预算包干管理办法。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农口事业单位,要通过组织收入,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过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拓宽收入来源,在一定时期内向自收自支单位转化;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上交给财政部门的收入,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继续用于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发展事业。
(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十一)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收入,经财政部门核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用于抵补事业费支出的,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收支总额或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收支总额分解到单位的核准证明(或预算、决算批复文件),抄送当地税务部门备案。单位收入年终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核定数时,作为调整预算处理。
(十二)全额预算管理的农口事业单位,年终预算包干结余免征“两金”。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农口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和从年终收支结余中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补充的周转(流动)资金,以及上交主管部门用于抵补事业费的收入,作为预算拨款,免征“两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照章缴纳“两金”。
(十三)农口事业单位兴办的实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人、财、物管理和经营自主权,除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占、平调实体的财产物资。
(十四)为了激励农口事业单位兴办实体,新办的实体应按国家新办企业享受同样的现行优惠政策。对已办的实体交纳税金确有困难者,可按税法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税照顾。
(十五)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资金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办法筹集,但主要是通过单位内部积累和银行贷款的途径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在资金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资金,优先扶持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项目,以及农工贸结合、农科教结合、产供销结合、技物结合等实体,也可以支持从事其它生产经营的项目和实体。
(十七)财政扶持资金方式以有偿使用为主。有偿使用的资金,可视扶持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在资金占用费率、还贷期限等方面区别对待。不论是有偿或无偿扶持的资金,都要按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要求,逐步实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十八)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帮助农口事业单位及实体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凡国家制定的现行财务制度和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各地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十九)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要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及时准确的核算成本和费用,正确计算财务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二十)农口事业单位兴办的实体,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一切财产,都必须建帐立卡,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做到帐卡相符,帐物相符。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足额提取修购基金。兴办的实体占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要按协议规定向单位及时交纳有关费用,并保证固定资产的增值。
(二十一)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计划,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兴办的实体,要视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加强财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口事业单位兴办实体的财务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实体健康发展。
(二十二)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收益分配,要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合理建立各项基金。各项基金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商定。
(二十三)实体内部的收益分配,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要将个人的收入与实体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
五、其它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抄报财政部。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