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金融精准扶贫信息对接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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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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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金融精准扶贫信息对接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金融精准扶贫信息对接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155号)
为进一步推进扶贫基础信息对接共享,促进金融扶贫信息精准匹配和精准采集,加强对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的数据支持,致力做好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要求,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抓紧建设金融精准扶贫信息对接共享机制,实现金融扶贫信息和扶贫基础信息的精准对接、自动匹配和动态共享,实现金融扶贫信息的精准采集、实时监测和准确评估,夯实科学决策和精准施策的信息基础。
(二)工作目标。2016年6月底前各单位联合建立扶贫信息对接共享机制,组织实施信息对接共享工作。建立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监测制度,准确掌握脱贫攻坚进展。实施金融精准扶贫评估,精准评估扶贫政策执行效果,全力助推到2020年全面完成扶贫攻坚任务。2016年9年底前开发完成全国金融精准扶贫信息对接共享系统建设,全面实现与扶贫信息的精准对接。
(三)基本原则。
加强合作,明晰职责。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接共享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按照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信息使用效率的要求,大力推进扶贫信息对接共享工作。
全面准确,务实高效。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信息对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职责分工、时间进度、信息化水平合理确定扶贫信息对接方式,切实提高信息对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安全、完整。
保密守信,保障安全。各单位应承担对接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信息保密规章制度,遵循“谁编制数据,谁负责信息披露”的原则,未经数据生产方或提供方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或向社会公众披露,严格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加快实现信息对接共享。各单位要因地制宜采取纸质传真、刻录光盘、加密电邮、系统对接等方式,尽快对接扶贫基础信息,加快建设金融精准扶贫信息对接共享系统,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带动吸纳贫困户就业的经营主体及重点项目信息、金融扶贫信息的动态对接共享。
(二)做好扶贫贷款信息的数据采集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建立相应的数据采集和报送制度,明确报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月通过金融精准扶贫信息对接共享系统报送扶贫贷款等信息。“十三五”期间,不因数据标准变化、组织机制变化、人员岗位变化影响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的持续开展。
(三)拓展金融扶贫信息的运用渠道。各金融机构要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基础信息、扶贫企业信息和扶贫重点项目信息为基础,实现与贫困地区金融服务需求的精准对接。各部门要及时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扶贫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和获得金融服务情况信息,研究制定差别化的金融扶贫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金融扶贫的支持力度。
(四)开展金融扶贫监测评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金融精准扶贫共享基础信息,按照金融精准扶贫政策评估有关要求,对信息对接共享机制成效、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扶贫政策效果情况等加强监测评估。探索开展对贫困县金融扶贫效果的监测评估和总结,加强与当地扶贫部门的合作,将监测评估结果与当地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挂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成立金融扶贫信息对接工作小组,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扶贫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各地开展金融扶贫信息对接共享工作,做好后续跟踪指导和评估总结,保证金融扶贫信息对接共享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要联合当地扶贫办(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结合各地实际,于6月底前联合制定金融扶贫信息对接共享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对接共享的内容、方式等事项,指导辖区内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市县(含国定贫困县、省定贫困县和插花县)分支机构做好金融扶贫信息对接共享工作。
(三)明确职责分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会同地方扶贫办(局)共同推动建立金融精准扶贫信息对接共享系统,汇总交换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金融扶贫信息。当地扶贫办(局)负责提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贫困户基础信息和扶贫企业名录。当地银监、证监、保监部门分别负责提供银行、证券、保险机构金融扶贫相关信息。
(四)规范信息共享。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金融精准扶贫信息数据的报送和分析整理工作,按照固定规范格式按月向人民银行报送,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及时。信息数据对接共享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五)做好总结推广。各单位要在摸清底数、做实基础的同时,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认真总结辖区内信息对接共享工作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金融扶贫信息对接工作小组报告。金融扶贫信息对接工作小组要适时召开现场会,宣传推广信息对接共享工作进展和典型经验,推动金融扶贫信息共享和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有效开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落实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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