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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2〕23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
(银发〔2012〕23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西安分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的精神,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培育具有融资能力的市场主体,加快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把喀什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和新疆跨越式发展新的增长点,现就金融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融资渠道和方式,加大开发区建设力度
(一)实施倾斜性扶持政策,加大对开发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制定实施支持开发区建设的信贷政策和绩效考核办法,在坚持商业原则及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开发区内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适度扩大授信审批权限。对达到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要求的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实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和支农再贷款政策,引导开发区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服务当地经济发展。
(二)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发展及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园区及中心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东部省市开发区对口支援开发区建设。发挥区位优势,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国内外产业承接转移项目和进出口产品加工项目,加快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发挥资源优势,支持具有新疆特点和比较优势的资源转化加工项目,扶持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发展民生金融,重点支持旧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鼓励银行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抵押担保物范围,开发适应其特点的信贷产品。
(三)支持开发区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鼓励开发区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保荐机构到开发区培育优质上市资源,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开发区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和培训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对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
(四)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开发区建设。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商业原则以债权或股权形式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能源等重点项目的投资,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加大在开发区的投资力度,探索保险资金支持开发区发展的有效途径。
(五)拓展其他资金来源和融资业务。适应开发区产业发展需要,丰富资金来源,积极鼓励私募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金加大对开发区的资金投入。鼓励发展融资租赁、票据等融资业务。
二、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大与周边国家合作力度
(六)大力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加大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和市场推广力度。鼓励中外资银行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加强业务合作,联合开展人民币对哈萨克斯坦坚戈等周边国家货币的柜台挂牌、兑换和现钞服务,全面实现人民币在园区内的计价、流通和结算,为推动建立人民币兑周边国家货币区域银行间交易市场培育条件;园区中方银行可从境内调动人民币现钞到园区内使用,可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含园区内项目)。鼓励开发区研究并试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在跨境人民币业务方面的业务模式,按照实现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总体要求先行先试。
(七)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积极支持有关外汇政策在开发区内先行先试。按照总量核查、分类管理、动态监测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取货物贸易差异化标识管理措施,进一步支持企业外贸经营。简化涉及民生、节能环保等行业结付汇手续。探索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鼓励企业境外投融资和并购活动,加大短期外债使用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在开发区内新设、引进专业的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
(八)鼓励开发区开展对外金融交流与合作。积极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融资。充分利用开发区的区位优势,积极参与上合组织框架下的金融领域务实合作,继续加强开发区与上合组织成员国金融机构之间在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和项目融资等领域的合作。利用上合组织在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资源领取、金融合作方面的国际影响力,发挥对开发区经济、金融及长远发展的带动作用。
三、发展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九)大力支持设立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村镇银行。支持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到开发区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或出资设立法人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和鼓励开发区为新设金融机构提供配套服务。
(十)推动金融机构深化改革。支持开发区金融机构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在资本、业务、技术等方面开展战略合作。推进开发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试点,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打造区域性领先的金融控股集团。支持开发区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本,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和资本补充机制。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同业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积极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保险、信托和租赁等机构的业务合作方式,为开发区建设发展提供多元化、全方位金融支持。
四、加快推进金融创新
(十二)鼓励将产品和服务创新在开发区先行先试。支持金融机构从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企业特点出发,研究开发贴近市场、服务民生的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经营模式、改进服务流程,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十三)创新融资担保方式。扩大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建立健全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推进多元化的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融资。积极发展保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票据质押、股权质押等融资模式。
(十四)大力推动保险业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开发区保险机构开展体制机制、经营管理和产品服务创新,积极构建普惠型保险服务体系。鼓励保险机构结合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创新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科技保险、商贸物流保险、文化产业保险和环境责任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支持保险业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
五、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金融贸易区及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健全喀什金融贸易区规划建设推进机制,以喀什东城新区为核心,构建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功能完善的金融贸易区空间体系。支持喀什打造金融后台服务基地。统筹规划、有序推进霍尔果斯及中哈边境合作中心的商务区和产业园区的金融功能开发。
(十六)推进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设银行接入支付系统。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新型支付方式,发展适合开发区金融服务实际的支付结算品种,提高支付结算效率,降低企业结算成本。
(十七)加快金融服务配套体系建设。支持与金融相关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征信机构、投资咨询、资信服务、资金和保险经纪等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探索建立服务于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发展金融数据处理、金融软件开发、客户服务等服务外包。支持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和服务业态,开展多元化经营。
六、建立金融支持开发区发展的长效机制
(十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开发区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进开发区内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及周边配套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务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完善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产品的应用。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开发区内开展评级服务。加强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监管,为开发区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十九)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根据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推动在开发区内建立贴近市场、促进创新、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金融监管平台和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金融政策、创新金融监管理念,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加强开发区金融协调监管资源配置,认真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在时机成熟时协调推进符合开发区实际需要的金融创新试点。
(二十)加强人才培养,营造有利于开发区金融发展的环境。鼓励金融机构从人、财、物等方面向开发区倾斜。加强东西部金融人才交流与合作,建立开发区金融培训机制,进一步做好金融培训和在职教育工作,促进金融人才与金融业务的协调发展。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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